被告人王丽(化名)是某邮政支局的一名女储蓄员,由于服务态度好,待客户热情,深受储蓄客户的信赖。但她却将客户的这份信赖转化为其挪用公款的资本。近日,被告人王丽因犯挪用公款罪,被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11月14日至12月7日期间,王丽在帮助储户办理基金理财业务时,基于众多客户对她的信任,便擅自从多名储户的存折中支取人民币26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丽身为一名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王丽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挪用公款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事实及案发前已将所挪用公款全部返还的情节。对被告人王丽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