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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十年前医疗损害再起诉 法院判决赔偿至终老
发布日期:2013-02-28 17:18:47

           近日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太平洋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小小,自2012年起至原告终老,每年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49000元。


  原告张小小因发热咳嗽伴气喘在家三天后,于2000年12月29日由其家长带到被告太平洋私立医院就诊,经治疗,原告病情未见好转,并于2001年1月1日出现烦燥、呕吐、双手乱抓、抽搐不止等症状。后转至湖南省省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并诊断为:麻诊、脑病后遗症。

  2001年8月20日,原告以被告在对其诊疗期间用药不当造成其中枢神经中毒为由,向法院起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审结该案。该生效判决对原告10周岁前的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部分作出了判决,现原告已超过10周岁,但后续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仍无着落,故原告要求太平洋私立医院继续支付后续治疗费用。但被告太平洋私立医院以与原告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已由二审法院审理终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支付。遂产生纠纷诉至炎陵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小小与被告太平洋私立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经二审法院审理终结,但原判决仅对原告张小小10周岁以前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认定,现原告张小小已年满10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原告张小小有权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原告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审”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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