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
2012年10月21日早上,原告刘小辉随母亲到被告张家俊店内吃早点,在店内刘小辉不慎与手持滚烫汤水的被告张家俊发生碰撞,致使被告手中的汤水从原告头上泼下,烫伤了原告刘小辉的头、脸、脖子等部位。事后刘小辉住院治疗15天,现在家中继续康复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
经开庭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是在被告的店里面被烫伤的,被告张家俊应该承担直接的主要责任。被告则辩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母亲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己过错更小,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争执不下。
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刘小辉是在母亲没有注意的情况下意外烫伤,其家长有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被告张家俊是致使小孩受伤的直接责任人,且被告在刘小辉受伤后也多次前去看望,遂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张家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5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