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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不办理保价手续 货物丢失吃大亏
发布日期:2013-02-27 10:14:48

【编者按】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因过失造成运输货物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托运过程中,若运输的货物比较贵重,应当办理保险,否则丢失了就很有可能没办法获得赔偿。

【案情】

  在托运货物时,为了节省保价费用和降低成本,不少托运人很少会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来保价。河南省郑州市机电商人顾先生几年来在向外地运销机电产品时,也从未出现过什么闪失,然而,这次物流公司将两万多元的货物弄丢后,虽然他将承运人物流公司告上法庭,但因托运货物时没有进行保价,让他交了一笔不小的学费。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顾先生电机损失16500元。因没有办理货运保价手续,顾先生白白少获得赔偿10500元。

  2012411日,顾先生与河南某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约定物流公司为顾先生运输35台电机至湖北武昌。双方约定了货物灭失赔偿办法:办理保价运输手续的货物,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申明价格;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连同包装损失在内)赔偿额为受损货物单件运输的1:10,即仅赔偿该批货物中按照一件货物单价的10倍赔偿。协议签订当天,顾先生将3KW电机30台(单价750元),4KW电机5台(单价900元)交给物流公司托运,顾先生没有办理保价运输手续。

  然而时至今日,收货人仍未收到该批货物,经查证,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顾先生多次与物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物流公司答应按照约定赔偿部分损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无奈顾先生把物流公司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某物流公司赔偿货物全部经济损失27000元。

    【审理】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原告顾先生、被告物流公司双方在运输条款中约定,办理保价运输手续的货物,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申明价格,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连同包装损失在内)赔偿额为受损货物单件运输的1:10。根据原、被告双方运输协议约定,被告应按受损货物单件运输的1:10比例赔偿原告,即仅赔偿一台3KW电机损失的107500元,一台4KW电机损失的109000元,总计16500元。

法院遂根据双方运输协议的约定,判决被告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顾先生电机损失16500元,顾先生主张的其余10500元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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