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写字楼十层(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
电话:
0571-82899688
传真:
0571-82667598
邮箱:
fxf1975@126.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公司职员侵吞货款 东窗事发自尝苦果
发布日期:2013-02-25 12:06:15

 【编者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将构成本罪。现实中经常存在业务员直接收款的情况,若不及时把款交上去或者已收到却故意说未收到,则很容易构成本罪。

【案情】

  应聘在商贸公司做白酒销售业务员,收取货款后却不如数上交,反而谎称商家尚未支付货款,结果东窗事发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53月至20093月,被告人蔡某在宜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做白酒销售业务员,负责宜春城区各大酒店四特酒的销售和结账工作。期间,蔡某在收取的白酒销售款后,以商家尚未支付货款为由,隐瞒三笔货款未交予商贸公司,合计金额人民币23251元。

  20093月,被告人蔡某离开该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未发给被告人蔡某20092月份、3月份工资共2000多元。扣除此工资款项,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又偿还商贸公司货款21000元,取得了商贸公司的谅解。

    【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商贸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13 www.zjzhanb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办公大厦10楼1001-1002室(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面,博奥路入口) 电话:0571-82899688 传真:0571-82667598
邮箱:fxf1975@126.com 网站建设SEO营销策划:易搜网络   浙ICP备12039018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