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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超市防损员监守自盗 窃数万元商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3-02-25 11:49:37

     【编者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盗窃金额只有在500元以上,公安机关才会立案,当然,多次盗窃则不受此限制。

【案情】

  四名超市防损员监守自盗,先后四次大量窃取超市商品,总价值5.6万余元。日前,四人已分别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刑罚。

天津市男青年刘某、王某、范某、刘某某同为该市一家超市的防损员,负责该公司超市商品保安工作。2012813日、21日及同年95日、13日,刘某提出盗窃,并伙同王某、范某、刘某某,利用刘某某值夜班之机,先后四次大量窃取超市内的桶装食用油等商品。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917日将刘某某抓获归案。随后,刘某、王某、范某投案自首。四被告人已全部退缴赃物,并已发还被害单位。经依法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6万余元。

【审理】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王某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被告人范某、刘某某各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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