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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责任山中板栗树 不料竟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发布日期:2013-02-21 15:42:08

 【编者按】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被告目的并不是为了破坏林场的经济作物,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因此法院判决有失偏颇。

【案情】

 广西南丹县一农民误以为林场在其责任山上种植的板栗树收成少即为无经济效益,遂将其砍伐后种植松树苗,因一时理解错误而触犯了刑律。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件,被告人韦国细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1991年南丹县大厂镇翁乐村岜芒坪林场集体共同种植板栗树,其中部分种植在被告人韦国细的父亲韦庆林等四农户的责任山上。因板栗林仅有少量收成,2008年被告人韦国细到板栗林内种植松树苗。因板栗树的树荫遮挡松树苗,韦国细担心松树苗长势不好,于是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在护理松树的过程中韦国细用柴刀陆续将板栗树砍毁。经南丹县林业局工程师调查,被告人韦国细砍毁的板栗林面积为1.13公顷,共计578株。

    【审理】

南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国细为了个人目的,多次故意毁死他人种植的板栗树,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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