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尽管王某是在休假期间,但王某的受伤是为张某夫妇提供服务而导致,因此作为受益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补偿。
2011年2月20日9时左右,保姆王某像往常一样一手端着狗粮,一手牵着狗链子走过台阶,准备把狗关进笼子后再喂食。但那天狗有些激动便挣扎起来,又加之当天下雪路滑,保姆就在下台阶的时候摔倒了,之后雇主的司机周某开车将其送往医院。王某治疗此次摔伤共花费医药费两万余元。经鉴定,王某摔倒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事后,王某向雇主张某夫妇索要相关费用未果,便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夫妇负担其因喂狗摔伤花费的医疗费等系列费用共计5万余元,并支付2200元工资。
庭审中,张某夫妇称事发当天其实是王某放假休息的时间,王某是在放假期间自行回到雇主家中从事家政服务,为此提供了小区物业公司前台的记录,表明保姆王某放假两天,喂狗、喂鱼的差事交给司机周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虽是在为张某夫妇提供服务期间受伤,但是张某夫妇已经证明事发当天是王某的休息日,所以王某要求张某夫妇承担侵权责任不予支持。但考虑到王某是在为张某夫妇提供服务时受伤,并且放弃了休息的时间,张某夫妇作为受益方,应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王某适当补偿。最终,法院酌情判令张某夫妇补偿王某1万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