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被告人将其所在公司的客户会员卡内的积分兑换成返利券的新型盗窃案件。
该案发生于2012年7月7日晚,被告人董某盗用同事吴某的工号及密码,登陆其任职的福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电脑系统,私自将顾客肖某会员卡的持卡人信息修改为其女友林某的身份信息,并以原卡丢失为由到公司客服中心补卡。次日上午,被告人董某将该卡内的积分兑换成两张金额分别为1200元及960元的返利券,后将上述总额为2160元的返利券以八折左右卖给一个顾客,从中获利人民币1700元。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会员卡积分并兑换成返利券,金额达人民币2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被告人董某因为自己的一时贪念,而触犯了法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的后悔,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时也积极主动的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考虑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