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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回的电脑变砖头 起诉物流公司无据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2-17 10:42:10

     【编者按】本案中,原告未在当场验货,正常取走货物,视为已经认可了货物的质量,运输公司的义务也已履行完毕。若无法证实被告所运物品的瑕疵事实,只能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阮先生专门经营电子产品,在给外地的一位客户运送电脑配件的过程中,选择了一家北京的物流公司,因为联系不上外地客户,只能要求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回。阮先生在提货检验签收凭证上签字,将货物取回并运至单位,后发现运送的货物变成了砖头,他要求物流公司给予赔偿,物流公司拒绝,为此阮先生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阮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物流公司辩称,阮先生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货物运回是因阮先生指定的收货人无法联系到,阮先生要求运回,在货物运回后,阮先生检验正常取走货物,物流公司没有错误,不同意赔偿阮先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阮先生所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应对损失是否存在及该损失是由物流公司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但依据阮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是否存在及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阮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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