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写字楼十层(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
电话:
0571-82899688
传真:
0571-82667598
邮箱:
fxf1975@126.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口头协议帮还债 孤证证言不认定
发布日期:2013-02-17 10:33:37

 【编者按】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案情】

   原告以有帮人还债口头协议,且有在场证人为由要帮还债人还款遭拒后,将欠债人、帮还债人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易某偿还原告祝某欠款66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承担月利率2%的利息至还债时止。欠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柳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200858日,易某承包滁州某化工厂向本厂职工祝某借款66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易某离厂外出,祝某索款无着。柳某承包该厂后,祝某在厂做合成脂。2011105日,祝某一纸诉状将易某、柳某告上法庭。诉称,被告易某借款后长期外出,其催款无着。被告柳某承包厂后在证人林某家由林作证达成口头协议,即原告如帮柳某厂做一次合成脂,柳则帮易某还债。其已帮柳某做八次合成脂,被告柳某言而无信至今未帮易某还债。现请求判令被告易某偿还欠款及约定利息。被告柳某履行帮易某还债的口头协议。

  被告易某辩称,原告是其培养的技术员,未还款是因原告帮被告柳某厂做合成脂,造成其专有技术被盗,违反其与原告订立的合成脂技术保密协议,故其欠原告款应由被告柳某偿还,易某反诉原告和被告柳某盗取其专有技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并案审理。

  证人林某证言,被告柳某确实在其家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帮柳某厂做合成脂,柳某则负责帮被告易某偿还原告的本金及约定利息。

  被告柳某辩称,被告易某欠原告款,应由易某偿还,与其无关。原告帮其厂做合成脂,已付了工资,其曾承诺过,如五年承包期内原告一直帮自己做合成脂,那么被告易某不还款,其自愿帮还。但其承包不到二年即因经营不善终止承包合同。故其不应承担帮还债的责任。另外,原告与证人系同乡关系,其证言明显偏袒原告与事实不符,其不认可。

    【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易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佐证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柳某之间达成的还款协议除证人林某证言外,并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证言系孤证,依法不予认定。被告易某承认未转移债务,亦未委托他人替其还债。故该欠款及约定利息仍由被告易某偿还。至于被告易某反诉原告及被告柳某盗取其专有技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求并案审理的请求,因不符合反诉基本条件,故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13 www.zjzhanb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办公大厦10楼1001-1002室(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面,博奥路入口) 电话:0571-82899688 传真:0571-82667598
邮箱:fxf1975@126.com 网站建设SEO营销策划:易搜网络   浙ICP备12039018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