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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展外汇兑换 经营地下钱庄出庭受审
发布日期:2013-02-04 10:32:47

     【编者按】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都必须获得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近日,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案标的额达1600余万元的非法经营外汇买卖案。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712月至20119月期间,伙同其父以每个月7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受雇于其在印度尼西亚的姨夫王某,利用在国内开设多个银行账户,非法从事外汇兑换业务,数额达人民币1600余万元,个人共获利达31.5万元。

  为开展业务需要,被告人在国内以本人和其父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各大银行开设10余个个人储蓄账户,从事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汇兑业务。被告人采取本币和外币对冲方式,也就是在国内向客户收取或支付人民币汇款,再由其在印度尼西亚的姨夫王某向相关客户支付和收取相应的外汇资金,以实现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兑换业务, 并在每笔汇兑业务中0.8%2%不等的手续费。所有收取和支付的款项均被告人个人储蓄账户进行,完全脱离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属于地下钱庄典型的非法汇兑行为。

  案件破获后,外汇管理部门针对此案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境内收取人民币境外支付外币,以及在境外收取外币境内支付人民币的行为,未通过国家规定的机构或场所进行,应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未经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国国内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跨国买卖外汇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官说法:地下钱庄必须依法遏制

  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都必须获得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际上,非法经营外汇是因小失大的买卖,地下钱庄通常标榜其汇兑外汇的手段不仅便捷、手续费低而且安全,但是在实践中,地下钱庄利用先打款后汇款之间的时间差携款潜逃的例子比比皆是。从宏观上看,地下钱庄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让资金在境内外自由流动,一方面造成大量游资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的前提下流入我国市场,威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可能成为走私、涉税、贪污腐败等多种犯罪活动“正常的资金管道”,为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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