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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男异地再婚 原配诉请其二婚无效
发布日期:2013-02-01 14:30:52

       明明已经结婚,却在异地另外结识新欢并重婚,还被澳门法院判处重婚罪,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一宗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宣告二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2004年7月21日,湖南籍女子孙某芳与澳门籍男子蔡某德在湖南省永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5月,蔡某德在朋友的介绍下,在中山市三乡镇酒吧消遣期间,认识了被告苏某兰(女,1975年出生,住中山市古镇镇),成为朋友关系。后被告苏某兰因欲申请到澳门定居,向被告蔡某德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求。被告蔡某德表示自己已结婚,如果相关部门查出其已结婚后,第二次结婚登记便会自然无效。两人遂于2006年6月1日在中山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无任何共同财产,无生育子女。
  2009年2月27日,被告蔡某德以重婚罪被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控诉。2010年10月2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以重婚罪判处被告蔡某德罚金及补充性监禁。该判决于2010年11月4日转为确定判决,现已执行完毕。
  原告孙某芳认为,其与被告蔡某德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二被告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孙某芳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被告苏某兰辩称,其与被告蔡某德结婚时并不知道被告蔡某德已经结婚,现其已知道被告蔡某德与原告孙某芳结婚的事实,同意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苏某兰与被告蔡某德婚姻无效的请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蔡某德在已与孙某芳结婚的情况下,与苏某兰缔结另一次婚姻,构成重婚,并被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判处重婚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遂判决蔡某德与苏某兰于2006年6月1日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设立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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