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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故意刁难离职员工 造成损害理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3-01-31 15:52:03

 【编者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解除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物品,不予劳动者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改正,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或被单位炒鱿鱼,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办好交接手续,好聚好散。可是小张离职并没有那么简单,经过劳动仲裁,又到法院打官司,才得以离开。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

小张2007年到材料公司上班,作为一名残疾人其尽力克服自身缺陷,努力工作,但公司却并不满意,于20117月辞退了小张。把人辞退了,但是各种手续公司却一直拖延不予办理,致使小张失去多次就业机会且无法及时缴纳各种保险。20128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材料公司与小张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于20127月解除劳动合同,材料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4275元。本以为事情终于得到解决,谁知公司仍然拖延,直到十一前才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办理终结,将小张的档案移交社保中心。对公司这种故意刁难的行径,小张忍无可忍,依法维权,要求材料公司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理】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系材料公司员工,经双方调解于20127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至十一材料公司才将小张的手续办理终结并将档案移交社保中心。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材料公司辞退小张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却未及时办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材料公司支付小张无法及时就业而形成无法缴纳20127月至9月养老保险费及医疗费的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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