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银行对储户的存款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比较高的义务,若出现纠纷,银行必须充分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保管的提示和注意义务。
【案情】
为安全起见将钱存进银行,这是大多数人的选择。可是曾某却遭遇了让人揪心的一幕,存折和借记卡在自己手上,账户上的钱却不翼而飞。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银行汉寿支行赔偿原告曾某存款损失10250元。
2011年11月15日,原告曾某在被告某银行汉寿支行分理处办理了个人活期存储开户业务,一折一卡,凭密码支取。至2012年10月4日,原告账户上的存款余额为10288.40元。10月5日11时许,原告的手机突然接到某银行短信平台发送的五条手机业务短信,告知原告的账户通过ATM(自动取款机)发生了网络取款业务。原告当即到被告分理处反映了情况,并查询发现其账户仅剩38.40元。原告遂于当日13时就存款被盗一事向汉寿县公安局龙阳镇派出所报案。经查,原告的存款是在2012年10月5日被他人在陕西省西安市支取的,分5笔支取10200元,被银行卡总中心扣除5笔手续费。案件一时无法侦破,原告曾某认为银行应该负有保障客户存款以及交易安全的义务,诉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存款存入被告处,被告向原告发放存折及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在收到银行短信平台发送的账户发生取款业务短信后,当即向被告反映了情况并出示存折及借记卡查询了余额,可见原告在其存款被支取时其随身携带着该存折与借记卡,并未存折与卡交给他人,况且原告的存款是在数百公里之外的陕西省西安市通过自动取款机支取的,故可以认定原告的存款系被他人用复制的磁卡在异地ATM机上盗取的事实。双方既已订立储蓄存款合同,客户的信息资料和存款都由银行保管,且存取款活动都要在银行进行,银行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有效的技术保障,保证客户的存款安全。被告辩称原告存款丢失系因原告本人泄露了借记卡密码所致,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人在异地用复制的磁卡盗取原告存款,而银行未能识别磁卡真伪,表明银行的交易安全存在缺陷,应当承担审查不严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异地银行ATM机代理被告某银行汉寿支行进行交易,故应由被告某银行汉寿支行承担原告存款被盗取的法律后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