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写字楼十层(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
电话:
0571-82899688
传真:
0571-82667598
邮箱:
fxf1975@126.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分居期间丈夫对外举债 离婚后女方仍难逃债务
发布日期:2013-01-28 17:05:04

【编者按】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未约定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对于一方以家庭名义的借款或者所借款项为家庭开支的,亦应当视为共同债务。

【案情】

   20125月,刚离婚不到两个月的林红就收到了16份从寄来的起诉书。原来,因为她的前夫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债权人纷纷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其与前夫共同还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债务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陈平与林红共同偿还700万元债务。

  林红比陈平大两岁。两人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小吵小闹,摩擦不断。20033月,由于两人关系恶化,林红和陈平开始了分居生活。同年的5月,两人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承担债务。

  不久,陈平在苍梧开设了一家汽修厂。2008年,陈平想扩大汽修厂的规模,于是用其经营汽修厂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以及其个人的财产作抵押,向朋友们借款200多万。2010年,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汽修厂资金紧缺,于是陈平不得不再向朋友们借款。截止至20121月,累计借款达700多万。

  然而,资金的流入并没有使汽修厂好转起来。20121月,负债累累的陈平不得不到工商局注销了汽修厂的工商登记。两个月后,陈平也和林红结束了十几年的夫妻关系。

陈平的债权人得知汽修厂的情况后,纷纷要求陈平提前还债,但此时的陈平早已无力偿还。于是,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要求林红共同还债。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上述债务发生在林红和陈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陈平、林红提供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协议》,以证明双方作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第三人已知道该协议,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陈平与林红共同偿还700万元债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13 www.zjzhanb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办公大厦10楼1001-1002室(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面,博奥路入口) 电话:0571-82899688 传真:0571-82667598
邮箱:fxf1975@126.com 网站建设SEO营销策划:易搜网络   浙ICP备12039018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