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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包银”诈骗典当行 三被告人被识破获刑
发布日期:2013-01-22 15:54:44

 【编者按】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以加黄金冒充真黄金骗取他人财物,显然构成了本罪

【案情】

  近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诈骗犯罪案件。三名被告人谢某、夏某、喻某以在纯银项链上镀金冒充黄金项链的方式诈骗典当行,作案三起(其中一起未遂),骗取现金18500元,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数月并处罚金。

  20128月中旬,吴某(在逃)邀约被告人谢某、夏某、喻某与戴某(另案处理),由吴某、被告人夏某、喻某出资购买内部为925银,表面覆盖金的假黄金项链4条,意欲以假黄金项链冒充真黄金项链诈骗典当行。2012818日晚6时许,谢某、夏某、喻某与吴某(在逃)、戴某(另案处理)窜至澧县澧阳镇后进行分工,由谢某、喻某一组,吴某、戴某一组分头寻找当铺合谋分两组寻找当铺意欲实施诈骗,夏某开车接应。谢某、喻某到澧阳镇翊武路某寄卖行,用表面镀金的925纯银项链冒充真黄金项链进行“活当”,诈骗被害人杨某现金8500元。经鉴定,假黄金重35..3427克,内部为925银,表面覆盖金,价值381.7元。与此同时,吴某和戴某在澧县另一典当行内以同样的方式当掉假黄金项链一条,诈骗被害人熊某现金10000元,经鉴定,假黄金项链重37.1978克,内部为925银,表面覆盖金,价值401.74元。

  五人会合后,又预谋继续实施一起诈骗。由谢某、夏某到万某、叶某经营的寄卖行以同样的方式行骗,被当场识破。谢夏二人分头逃跑,谢某被当场抓获,夏某逃走。经鉴定,此次被当假黄金项链重45.5981克,内部为925银,表面覆盖金,价值492.76元。

1030日,喻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还被害人6200元,谢某,夏某的家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还被告人款项12000元。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夏某、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还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上述量刑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三千元;夏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三千元;喻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两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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