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过错导致乘客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
包老太太乘座公交车欲从后门下车时,因司机突然急刹车致其撞向车门口的护栏,造成身体多处受伤。一怒之下,包老太太把公交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伤者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底,年逾七旬的包老太太乘坐昌平区某路公交车回家时,在快到站时换至后门准备下车。谁知,途中司机突然急踩刹车,致使包老太太身体失去平衡,因惯性两次撞向公交车后门两侧的护栏。包老太太受伤后,司机将其送至医院。后经医院诊断,包老太太左侧肋骨骨折、胸椎退变、间盘突出、硬膜囊受压,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包老太太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数万元。
原告包老太太表示:事发后,公交公司一直回避,不给赔偿也不给答复,无奈之下,她只能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某公交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表示: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原告支付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愿意在合理的、合法的范围进行赔付。
【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汽车营运人员有义务将乘客安全的送至目的地,公共汽车营运人员因过错未能保障乘客安全致有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包老太太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汽车时,因被告公司的司机急刹车导致被撞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五万二千余元。
判决结束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判决的依据,希望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怀,对于年老体弱者要施以特殊照顾,为他们设立临近车门的专座,让他们在汽车停稳后起身上下车,尽全力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