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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取款“顺手牵羊” 男子取走7000元当日自首
发布日期:2013-01-16 15:51:07

 【编者按】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被告套用他人的卡密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应当构成本罪。

【案情、

    临近而立之年的男子陆某发现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见该卡处于可取款界面,陆某顿起贪念取走7000元后,又忐忑万分到公安机关自首。日前,房山法院判决陆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免于其刑事处罚。

    201292613时许,被告人陆某到北京市房山区新镇401所工商银行ATM机取款,见取款机前没人排队,陆某一阵欣喜,赶紧走上前去。

    陆某意外地发现该ATM机内有银行卡一张。陆某愣了一下,细细观察竟发现ATM机界面处于输入密码后可以取款的界面。经济拮据的陆某心想:“何不顺势取点钱来花,反正没人知道。”就这样,陆某遂分两次从该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7000元。

    取款后,胆小怕事的陆某不敢拿走这张银行卡,就把卡留在ATM机内,匆忙离开了。

    陆某刚走,李某就来到取款机取钱,也是一眼就看见了这张银行卡,但李某并没有取这卡里的钱,而是取出交给了银行。经过银行通知,卡主郭某这才反应过来自己取款后忘记取走卡了,得知钱被人取走,郭某报了警。

    陆某将这7000元意外之财揣在兜里,刚开始挺欢喜,可心里越想越紧张。“这取款机都有摄像头呀,我是这儿的常住人口,人家一看就知道是我拿的钱。而且,这钱说不定是别人的血汗钱……”   

最终,陆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一时贪念取走钱的经过,并将赃款退赔受害人郭某。

【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陆某在案发后很短的时间内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已将全部赃款退赔给被害人,未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陆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房山法院法官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在本案中,存留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处于无需输入密码就可取款的状态,陆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情形,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外,如果陆某是事先盗窃该卡并使用的,其行为就应构成盗窃罪。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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