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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业行贿5万元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3-01-14 12:10:36

 【编者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案情】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业行贿案件,被告人董某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董某于2006年进入南昌某空调系统公司,现任该公司销售工程师。20113月,萍乡某科技公司厂务主管李某(已判决)为公司采购三台冷冻机组找到董某,询问其公司是否有同类设备,董某称需对照参数后才能确定。李某遂携带相关设备图纸将董某约至南昌市一咖啡厅,董某看过图纸后表示其公司有该类设备,要李某跟进该业务,并承诺若能促成该业务一定会表示感谢。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建议其公司负责人更换冷冻机品牌获得同意。

  2011530日,萍乡某科技公司该项目承建商A公司与董某所在的南昌某空调系统公司代理商B公司签订购买合同,以每台59万元的价格购进冷冻机三台计177万元。B公司扣除交给该品牌总公司的货款和增值税、营业税后,B公司将剩余12.76万元全部交由董某。同年7月,董某以来萍乡看设备为由,交予李某好处费5万元。

案发后,董某已将7.76万元非法所得全部退回。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违背平等竞争的市场规范,影响正当的商业秩序,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董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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