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一对嫡亲的表兄妹,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订婚、并结婚生子,17年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诉至法院。因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结婚,该婚姻无效。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的父亲与被告赵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系嫡亲的表兄妹,1995年8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9年4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2000年6月10日生育一子, 2003年1月29日生育一女。
法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嫡亲的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结婚,该婚姻无效,因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的析产及子女抚养,本院将依法另行作出裁决。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