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写字楼十层(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
电话:
0571-82899688
传真:
0571-82667598
邮箱:
fxf1975@126.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多次盗窃茅台15箱价值20万 主犯获刑12年
发布日期:2013-01-08 10:54:08

        甘肃来京务工人员王俊如因多次伙同他人盗窃茅台酒共计15箱,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经查,王俊如先后于2011年9月30日22时许、2011年10月1日22时许、2011年10月2日24时许伙同梁超红(另案处理)、彭航、周文国(已判刑)等人,在朝阳区华表大厦一层中控室,窃取被害人孙先生寄放在此的茅台酒1箱、2箱、12箱,共计15箱价值22.5 万元并销赃。王俊如用销赃所得赃款购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尼康相机1部、波导手机1部。同案被告彭航还于2011年10月3日3时许,伙同周文国窃取茅台酒2箱。

  王俊如、彭航后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王俊如处起获销赃所得赃款27 300元及用赃款购买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尼康相机1部、波导手机1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俊如、彭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伙同他人秘密劫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犯罪中,王俊如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彭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王俊如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彭航在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责令退赔并发还被害人,对其中属于二被告人共同盗窃的财物,应共同退赔。最终,王俊如获有期徒刑12年、罚金1.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彭航获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13 www.zjzhanb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办公大厦10楼1001-1002室(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面,博奥路入口) 电话:0571-82899688 传真:0571-82667598
邮箱:fxf1975@126.com 网站建设SEO营销策划:易搜网络   浙ICP备12039018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