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写字楼十层(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
电话:
0571-82899688
传真:
0571-82667598
邮箱:
fxf1975@126.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车辆未及时续保交强险 发生事故承担巨额赔偿
发布日期:2013-01-07 11:46:37

   车辆已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却没有及时进行续保,不料才超期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就发生了交通事故。2013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何权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110800元,不足部分,按30%责任赔偿人民币9441.56元。

  201112302310分许,受害人钟昆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何权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昆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核算,此次事故共对钟昆家属造成经济损失204784.96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钟昆承担主要责任,何权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权除垫支抢救费2000元和给受害人家属16000元埋葬费外,其他经济损失均未给予赔偿。经过数月的催讨无果后,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权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以赔偿112000元,不足部分,再按37责任比例分担。

  被告何权辩称,该车已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只是刚过了保险期限,未及时续保就发生事故,因此不能按有交强险来计算被告的赔偿额,应按原告所有合理损失的总额,按37分担后再确定被告的赔偿额。经查,何权的车辆保险期限为:自20101230日零时起至20111229日二十四时止。

武宣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13 www.zjzhanb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办公大厦10楼1001-1002室(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面,博奥路入口) 电话:0571-82899688 传真:0571-82667598
邮箱:fxf1975@126.com 网站建设SEO营销策划:易搜网络   浙ICP备12039018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