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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急送送丢18万元名包被诉赔偿案二审开庭
发布日期:2012-12-31 10:52:52

 编者按:受害人应当对自己的损害进行举证,无法证明损害金额的,赔偿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价值18万元的名包在快递过程中丢失?这笔损失应不应该获得全额赔偿?而到底应该由保险公司买单,还是快递公司承担责任?1120日上午,宅急送送丢名包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保险公司与宅急送都表示不同意赔偿。

  北京润通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1116日,该公司委托宅急送公司承运一个18万的棕色博柏利中号短吻鳄鱼皮布洛克保龄球包 (随货附收据一张),并委托宅急送公司向收货人代收货款18万。润通达公司同时委托宅急送公司为该货物投保18万元,并按3‰的保险费率向宅急送公司支付保险费540元。其后,货物在宅急送公司发运过程中丢失。货物丢失后,润通达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8万,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润通达公司故诉至法院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8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宅急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拒赔的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解释称,此案中的保险为非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所声明的保险金额非保险价值,润通达公司的索赔没有依据。

  作为第三人宅急送公司称,货物丢失后,宅急送公司及时协助润通达公司向保险公司报险并积极办理理赔事宜,但因润通达公司提供的索赔资料不适格而造成了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宅急送表示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指出,非定值保险合同是法律允许的财产保险合同种类。由于润通达公司声称名牌包是从国外进口,但是却未能提供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入关完税证明以证明名牌包的实际价值,且部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因此法院认定,润通达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并驳回了润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20日上午,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润通达公司上诉表示,该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争议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是18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实属错误认定,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同时,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无权要求宅急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项认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平安保险表示同意一审判决,宅急送公司也表示,快件发生丢失,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宅急送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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