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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遭追尾求安心花2万 法院认定“过度医疗”
发布日期:2012-12-24 10:13:47

 【编者按】所谓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本案中,小辛并未出现较大伤害,过度使用的医疗费,应当自行承担。

【案情】

怀有身孕的小辛乘坐出租车外出,却不想车子被追尾,为求安心她花费2万余元进行治疗,并向肇事车主小莉及保险公司索赔。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辛治疗行为已超过合理范围系“过度医疗”,判决驳回其诉请。

  2011515日,小莉驾驶车辆与小辛乘坐的出租车发生追尾。经公安机关认定,小莉就事故负全责。16日,小辛“下腹痛”,在小莉陪同下至医院诊疗,小莉为小辛支付医疗费4580.70元。当日病历显示: “昨日下午其乘坐车辆发生碰撞,当时其腹部未直接撞击到其他物体,之后出现下腹痛,今日腹痛略好转”。17日,小辛再次至医院,并住院一天,住院账单总额为16588.30元。19日,小辛又至医院治疗,支付136元。20123月,小辛诉至法院,要求小莉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万余元。

    【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小莉赔偿1万余元。小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事故当日,小辛虽身有不适,但其腹部并未直接撞击到其他物体。次日,小辛在小莉的陪同下至医院就诊时,腹痛已略好转,医院亦未发现明显异常情况,小辛及小莉对医院的诊断结果也认可,交通事故给小辛身体状况可能带来的影响此时已基本处理完毕。后小辛又自行至医院治疗,但治疗内容、结果,都无法确认与涉案交通事故有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治疗行为应当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进行,因过度医疗产生的费用,系当事人自行扩大的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小辛就医治疗费用中,仅516日的医疗费与涉案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纳入损失范围,因该笔费用已由小莉支付,无须再行赔偿。故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辛诉请。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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