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母子关系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本案中小海既非原告所生,亦不存在法律上的收养,自然不能认定为母子。
【案情】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有关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法院依照“谁分娩,谁为母亲”的原则,宣判原告杨女士与被告小海不具有母子关系。
杨女士是湖南湘潭人,结识了家住温州市区的陈先生后,于2001年11月在温州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到了温州。今年3月14日,两人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自愿办理了协议离婚。
杨女士和陈先生婚后并没有生育子女,两人的离婚协议书里也明确了双方没有生育子女的事实。然而今年8月,杨女士准备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却被告知自己“育有”一个4岁的儿子,叫小海。
原来,在杨女士和陈先生婚姻存续期间,陈先生与另一名女子小霞有染。2008年4月,两人的孩子出生,也就是小海。在待产期间,小霞一直冒用杨女士的名字登记住院,分娩后,陈先生用杨女士的名字替小海办理了出生证明。去年1月30日,陈先生为小海办理了户籍登记,户籍信息里生父为陈先生,生母为杨女士。
杨女士原本想与陈先生好聚好散,不料离婚了发现自己凭空“被当妈”4年。她多次找到陈先生,要求解决此事,陈先生一直不予理睬。
今年9月25日,杨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她和小海之间不具有母子关系,同时向法院提出对其是否生育过子女进行医学鉴定。
【审理】
法院受理了杨女士的司法鉴定申请之后,委托鉴定中心对其是否生育过子女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杨女士未生育过足月妊娠的胎儿。也就是说,小海不可能是杨女士的亲生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自然血缘而确定,并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母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根据“谁分娩、谁为母亲”的原则确认。杨女士虽然在《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登记材料上被记载为小海的母亲,但小海并非杨女士所生,双方不存在自然血缘关系。同时,杨女士与小海之间也不存在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杨女士诉请确认与小海不具有母子关系,合理合法。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杨女士与小海之间不具有母子关系,并由陈先生负担诉讼费、鉴定费合计1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