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依据《物权法》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村委会强挖池塘给相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村委会在张先生宅基地后建花池造成其房屋出现裂损,因花池需要浇水,排水不好又造成张先生宅基地地基下沉,张先生为维权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张先生获得赔偿。
原告张先生诉称,村委会于2006年8月在他的宅基地后强行建花池、搞绿化,并侵占他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30公分。并在建完花池栽树后,多次大灌浇水。因其花池和树木截流雨水,严重影响排水。为缓解水的渗漏,他于2007年8月19日,买了水泥、石子、沙子修缮该花池。即使这样,还是造成他房屋地基下沉,墙皮脱落,后山墙裂缝达4公分,房屋已成危房。经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他维护花池的费用300余元、修复他被损坏的房屋。
被告辩称,2006年10月,村委会无偿为原告房后进行过水泥硬化。2007年5月,村委会在花池内栽种黄杨并向花池内浇水,但向花池内浇水一是在村委会地域内,二是水的数量有限。原告的房屋是先出现裂缝,后以花池为名将责任转嫁到村委会头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反诉称,2007年8月,原告在没有通知村委会的情况下,把花池内栽种的黄杨拔掉,反诉要求原告赔偿2000元损失,或者恢复原状。
针对村委会反诉,原告辩称,村委会向花池内的黄杨浇水导致他房屋发生损坏,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他不同意其提出的反诉请求。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为美化村内环境,对村内街道进行绿化的作法未有不妥,但其在建花池时应考虑到可能会对村民房屋安全造成的影响,并应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表明,原告房屋后檐墙与隔断墙之间出现缝隙,后檐墙基础不均匀沉降,房屋后倾与村委会在其房屋后修建花池,并对花池内栽种的黄杨浇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村委会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故依据鉴定意见应由其承担大部分责任。因为原告所建房屋地基较浅,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因此原告对地基下陷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关于原告用水泥封闭花池的损失问题,因花池已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原告封闭花池的行为未有不妥。村委会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张先生封闭花池的费用300余元及张先生房屋修复费用四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